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公告
101年12月5日
主旨:公告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申請停修課程相關事宜。
依據:本校學生申請停修課程實施要點(如附件一)
公告事項:
一、申請停修作業:
(一)申請原因: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所修讀課程內容不符興趣,或因特殊情形致部分課程失去修讀動機。
(二)申請期限:101年12月10日(星期一)至12月21日(星期五)
(三)申請文件:停修課程申請表(如附表1),並請檢附本學期選課資料(可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線上查詢」、「歷年成績查詢」列印系統頁面)。
(四)申請流程: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之同意,日間學制學生於停修作業申請期限內將停修申請表送交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辦理。
二、各學制停修課程數及學分數限制:
(一)學士班:每學期停修學分數以該年級最低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且不得低於該年級最低修習學分數。
(1)大一至大三:可申請停修學分上限為5學分,扣除停修之學分數後,不得少於16學分。
(2)大四:停修上限3學分,扣除停修之學分數後,不得少於10學分
(3)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扣除停修課程學分後至少應修習一門科目。
(二)日間學制碩博士班:扣除停修科目之學分數後,應符合各系、所最低應修學分數之規定。
三、注意事項:
(一)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二) 註冊繳交之費用不予退費,未繳交者應補繳後方得提出申請。
(三) 應屆畢業生申請停修課程請自行確認是否已列計為畢業學分或教育學程學分,並審慎考慮是否需申請停修,課程停修後,原申請畢業學分及教育學程學分之審核結果將作廢,請自行至教務處招生組或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辦理重新審核。
(四) 申請停修後,請於第15週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線上查詢」、「歷年成績查詢」查詢本學期申請結果。